关于送达福建盛泰鸿业贸易有限公司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的公告
关于送达福建盛泰鸿业贸易有限公司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的公告
福建盛泰鸿业贸易有限公司:
我局于2026年4月10日对你公司作出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(榕税一稽罚告〔2026〕11号),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(失联),采用直接送达、委托送达、邮寄送达、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,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,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即视为送达。
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2026年4月10日
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
榕税一稽罚告〔2026〕11号
福建盛泰鸿业贸易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50100MA32C0NQ9T):
对你公司(地址: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316号新贵公寓(原商地花园综合楼)4层10室-B)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年5月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六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一、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:你公司于2021年度向下游22户企业开具的4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(发票金额40830514.67元,发票税额5307966.86元,价税合计46138481.53元)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)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拟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。
二、你公司有陈述、申辩的权利。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到我局进行陈述、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、申辩材料;逾期不进行陈述、申辩的,视同放弃权利。
三、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(含10000元)以上,或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,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。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;逾期不提出,视为放弃听证权利。
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2026年4月10日